編者的話—— 文•駱思嘉
香港版權法一二
日前有某具名氣的術數師傅投稿給我們。對此,我們實在感激,但因有關文章已經結集成書了,且在互聯網上廣泛流傳。雖云已有修訂,但仍可能出現版權問題,加上《新玄機》主要是提供平台鼓勵大家發表新文章的,已廣泛流傳的文字,在這裡再刊登已失卻有關意義。慶幸該師傅是明理之人,沒有介意,編者先在此謝過。
有關香港的版權法,筆者並非法律界人士,在這方面只略知一二,在此姑且說說。在香港出版的書籍,除非出版前有合約或口頭明確說明版權屬作者或其他人擁有,否則版權是由出版者擁有。若作者日後再自行出版,或找新出版社合作的話,新作必要有30% 以上的內容屬新的,才不算侵犯版權。
另,創作者(包括文字、攝影、繪畫、設計……) 在創作其作品時若是受僱於某公司,版權會歸該公司所有。若只是以單一項目計,有關作品只可供該項目使用,版權仍歸創作者,若作其他用途,必要徵得創作者同意。按此推論,不論作者有沒有收取稿費,其所寫文字若用於其他地方(例如另外結集出版),也必須先徵得作者同意。
以上所述,如有錯誤處,懇請各方指正!
各位術數師傅或術數愛好者,歡迎以文字檔案形式將新作投稿《新玄機》,只要內容健康、不涉人身攻擊或版權問題者,我們會盡量刊登。我們的電郵地址為:[email protected] ,謝謝!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