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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與政治行為
——由法輪功講起

   〔初刊於本刊印刷版第四十八卷,2001年6月〕                            文•徹威  

 

    自從法輪功被國家批判為邪教之後,所引起的社會言論一直有增無減。而每一次有國家領導人來港,法輪功組織的行動更加成為傳媒的焦點。


    我認為法輪功的事件應該分兩個層面去討論。一個是政治層面,一個是宗教層面。現在社會上關注的是以政治層面為多,爭論的話題在於國家將其批判為邪教之後,在香港其組織仍然合符香港基本法。在一國兩制的模式下,除非法輪功的行動違反基本法,否則不應受到壓制。


   
在宗教層面而言,它只是一個以宗教立場去運作的組織,表面上與其他宗教在不相干的情況下建立其信仰。所以有人認為今天打壓法輪功,明天可能會打壓第二個宗教。為了宗教自由,必須與政府抗衡。這樣就加強了法輪功核心團結的力量,又加強了法輪功的傳播、知名度。


    老實說,如非國家將法輪功列為邪教,香港又有幾許人認識這個團體呢?


    表面上,政治層面應該與宗教層面分開去觀察。現在很多為法輪功說話的人,是基於要維護宗教自由,至於法輪功的內容及教義,甚至它能否有資格成為一個宗教,則不去討論,這點我認為有極大的問題。


    在宗教層面上,固然每個宗教都有自己的教義以及立足點,甚至有否定其他宗教的教義的理據。所以在宗教立場上,是有可能排外的,否定他教的,甚至認定自教是正,他教一定是邪的場合。所以在宗教立場上,不能一刀切地將法輪功否定掉。這就是困難的地方。一方面政治上要維護宗教自由,另一方面又不能主觀地否定法輪功,之所以令法輪功有存在空間,而且有條件日益強大。


    宗教自由是人權之一,每個人都應該有權去選擇自己的信仰。但自由選擇信仰是不是可以不問所信的是甚麼教義或所信的超自然能力是甚麼來路呢?無論歷史上甚至近代,都有教派或信仰導致信徒在行為上危害個人及社會,這一點已經超出信仰自由的範疇。


    中國近代史上有白蓮教;日本有奧姆真理教;美國有鼓吹世界末日、鼓勵教徒自殺、但自稱是基督教的大衛教派;香港也有鼓勵女教徒賣淫贖罪的團體等等。如果說為了宗教自由而容許這些團體自由活動,自由宣說其所謂教義的話,我認為是濫用宗教自由作為擾亂國家社會治安的擋箭牌。


    同理,如果認為法輪功可以發動教徒包圍中南海而國家政府應坐視不理,是為了宗教自由的話,我認為對自由的定義應該重新檢討。


    在很多社會人士站出來為法輪功爭取宗教自由的同時,不知他們有沒有深入瞭解過法輪功是一個甚麼組織?其教義若何?是否可作為信仰?究竟它有沒有宗教的特質以及對其教徒有甚麼約束力?


    我們在歷史上可以見到宗教被利用作為政治籌碼及戰爭力量的後盾。這種情況甚至連堂堂正正的天主教、基督教、回教、道教、佛教,都不能避免。那麼,利用宗教去凝聚一股勢力以達到個人或一個團體的政治目的,是不是應該受到保護?又或者,是否維護宗教自由的人,被利用作為其政治勢力的掩護?


    所以單純地為宗教自由去支持一個教派或團體的行為是極其危險的事!不論是何種教派,甚至是佛教,如果有人為了政治目的,以佛教團體的團結力量去發動一些行動,其行動本質已與佛教主旨無關,是政治行為而非宗教行為。是否應該以宗教自由去保護?


    有時,政治行為以及宗教行為是很容易令人混淆的。例如法輪功在公園練功,在新華社外練功,表面上是宗教行為。但這種宗教行為如果說是沒有政治目的的話,確是自欺欺人。盲目地支持這種行為,是支持了一個團體的政治行為而非為了爭取宗教自由,這是不是支持者的本意呢?


    政治手段與宗教行為亦是極難分辨出來的。有些教派,甚至是佛教教派,為了籠絡其團體的凝聚力而運用政治手段。本來宗教的凝聚力是應該以其教義的超然、其信仰的真實、其行為的高尚,作為其凝聚教徒的本質。如果祇想籠絡一班人,以達到歛財或政治目的,於是以佛教為號召,以行政籠絡手段去維繫團體的運作。這點與本身團體有正確宗教理念而以行政組織去維繫宗教運作是本末不同,也極難覺察得到。


    究竟法輪功是以宗教教義去令人得到真理的信仰,繼而以行政方式去維繫這種信仰?或者是以宗教號召一群人,以政治手段去維繫這群人以方便發動群眾的行動來達到政治目的或歛財?能否有定論?


    政治、行政、宗教,本身是複雜的,可以互相利用為助長其一。即是可以以宗教力量去助長政治力量,或以政治力量去助長宗教力量。又可以以行政手段去維繫宗教運作,又或者以宗教手段去籠絡人群,行政手段維繫達到政治目的。
 

    你能分得清,看得透嗎?(未完待續) 

 

 

如欲了解徹威居士主講的「真言宗講座」資料,請進入以下網頁:

 

http://www.orientalculture.hk/ind-buddha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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